代理商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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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代理商會產生下列三種所得,每年必須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 一 |
營利所得【請填入綜合所得申報書中的第4欄之(1)營利所得項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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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七萬元以下者免申報營利所得,超過七萬元以上者,請依照公司寄發的進貨淨額明細表之建議售價按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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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執行業務所得【請填入綜合所得申報書中的第5欄之(2)執行業務所得項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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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規定可於申報時減除20%的必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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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其他所得【請填入綜合所得申報書中的第5欄之(9)其他所得項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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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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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年進貨累積金額的計算,包含美商日暉全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的進貨及其他多層次傳銷公司的進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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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理商如有開立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可自進貨淨額明細表中扣除,合併計算營利所得。(扣除時請先確認查核您所開立的個人一時貿易憑證上所列的產品,是否包含在您當年度的進貨明細表中,如不符合則不能扣減。) |